案例:改變收入性質,合法少繳一半的稅
2019-09-11 18:31 [工商知識] 來源于:未知
同樣的一筆收入,通過籌劃改變性質,能合法少繳一半的稅?
案情介紹
2012年1月1日,某貨運有限公司用于出租的庫房有三棟,其房產原值為1600萬元,年租金收入為300萬元,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%,請問企業應該如何利用好閑置資源,使企業能夠保持較低的運行成本,降低稅收成本,又能依法納稅呢?
改變業務流程前的稅收成本分析
該貨運有限公司租金收入應納稅額合計為52.5萬元。其中:應納營業稅=300×5%=15(萬元);應納房產稅=300×12%=36(萬元)。應納城建稅、教育費附加=15×(7%+3%)=1.5(萬元)。由于房產稅、城建稅、教育費附加具有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,即抵減企業所得稅52.5萬元×25%=13.13(萬元),實際應納稅額為52.5萬元-13.13萬元=38.37(萬元)。
改變業務流程的方案設計
公司與客戶進行友好協商,繼續利用庫房為客戶存放商品,但將租賃合同改為倉儲保管合同,增加服務內容,配備保管人員,為客戶提供24小時服務。假設提供倉儲服務的收入約為300萬元,收入不變。
改變業務流程的法律依據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)第二條的規定,作為服務業的租賃業和倉儲業均應繳納營業稅,適用稅率相同,均為5%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》及有關政策法規規定:租賃業與倉儲業的計稅方法不同。房產自用的,其房產稅依照房產余值1.2%計算繳納,即:應納稅額=房產原值×(1-30%)×1.2%(注:房產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、市、自治區可能略有不同);房產用于租賃的,其房產稅依照租金收入的12%計算繳納,即:應納稅額=租金收入金額×12%。
由于租賃房屋和自用房屋的房產稅的稅率是不一樣的,房產自用的房產稅比房產用于租賃的房產稅更低10倍,因此,變房屋租賃為庫房倉儲更省稅。
改變業務流程后的稅收成本分析
經過改變業務流程后,某貨運有限公司保管收入應納稅額為29.94萬元。其中:應納營業稅=300×5%=15(萬元);應納房產稅=1600×(1-30%)×1.2%=13.44(萬元);應納城建稅、教育費附加=15×(7%+3%)=1.5(萬元)。房產稅、城建稅、教育費附加抵減企業所得稅29.94萬元×25%=7.49(萬元),實際應納稅額為29.94萬元-7.49萬元=22.45(萬元)。
改變業務流程后,庫房倉儲比房屋租賃每年節稅38.37(萬元)-22.45(萬元)=15.92萬元。當然,由于庫房出租變為倉儲后,須增加保管人員,需要支付一定費用,如保管人員的工資費用、辦公費用。納稅籌劃要考慮該筆費用和節省的稅的比較進行決策。但一般情況下,即使要支付保管人員的工資費用、辦公費用。這些費用遠員低于每年節省的稅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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